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轉(zhuǎn)正后15000元/月,怎么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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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
轉(zhuǎn)正后15000元/月
聽起來挺好的呀
怎么就打起了官司
說違法了呢?
事件回顧
2022年7月23日,小吳入職深圳某公司。
2022年7月26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試用期為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試用期內(nèi)工資為8000元。第二個月工資為8000元,第三個月起每月工資為15000元。
公司與小吳
因工資問題發(fā)生爭議
小吳認為:
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違法,應該按12000元/月的標準支付,需支付兩個月。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
公司應當向小吳支付
試用期工資13655.1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小吳于2022年7月23日開始為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于2022年7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為15000/月,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022年7月26日至8月25日;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應當發(fā)放試用期工資,2022年8月26日開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關(guān)于試用期工資,按照前述法律規(guī)定,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一審法院確認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2000元(15000元×80%)。
綜上,公司應當向小吳支付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
一審判決后
公司和小吳均不服
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吳于2022年7月23日入職公司,2022年7月2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二年,試用期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同時約定小吳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月,試用期合格后工資為15000元/月。小吳上訴主張其試用期工資應按12000元/月的標準計算2個月。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雙方約定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確已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故小吳主張其試用期工資應為12000元/月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
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本案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約定試用期1個月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小吳上訴主張2個月的試用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小吳2022年7月23日至8月25日試用期工資為13655.17元(12000元+12000元/月÷21.75×3天)并無不妥,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會君有話說
關(guān)于試用期工資標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進行了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時,除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外,還要同時考慮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這兩個因素,取其高者,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