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提前解除 房東不配合怎么辦
2022年07月25日
來源:北京日報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案情回顧
劉某與龔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在租住過程中,劉某在合同到期前的8月8日提出退租,房東龔某當即表示同意并告知其盡快搬走。劉某在8月17日搬離,多次通知龔某進行房屋交接,但對方未予理會,一直拖延交接。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給了新租戶,他們才見面辦理了交接。劉某和龔某因房租的計算期限問題訴至法院。劉某認為,租金應當計算至搬離日。而龔某則認為,租金應計算至房屋交接日,因此拒不返還該期間租金。法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酌情判定龔某應退還部分租金。
法官釋法
對于確定好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應盡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給出租方處置房屋的準備時間,避免給出租人造成損失,并與出租人協商解除時間。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騰空房屋后要及時告知出租人進行房屋交接,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的,對房屋占有使用費損失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出租人也應及時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協助、配合義務,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本案中,雙方于8月8日達成一致解除合同,劉某于17日騰退完畢并通知龔某進行房屋交接,但因龔某不配合,直至8月28日才辦理了交接手續,因此法院認為,因龔某不配合交接導致租賃期限的延長不應計入劉某的租賃期限,但考慮因劉某無故提前退租,導致房屋存在閑置期間,因此法院綜合考慮確定龔某應退還部分租金。
李永芝 張璇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